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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7月起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须召回

2021-05-21 作者:编辑 点击: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市场监管总局20日公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该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排放危害,是指因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机动车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情形。